财政部近日出台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办法规定,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公益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