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简介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1/6/21 10:50:17 点击率:774

一、制度调整的背景与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更好地适应园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苏州市颁布市长令,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对原公积金制度进行调整,自2011年7月1日起园区将施行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新政策。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和基金账户设置,提高缴费水平,经过10年左右的过渡,最终实现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轨。

二、制度调整的原则

    “老人老账老办法、老人新账过渡办法、新人新账新办法”:

    1.原公积金会员的老账户按老办法处理,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务工人员回乡务农仍按规定“可提可转”;

    2.原公积金会员新缴纳的社会保险(公积金)新账户基金按过渡办法处理,确保已购房员工摊还购房贷款本息不受影响,五项社会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3.新参保员工的新账户完全按照新办法处理,即参加乙类计划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统一模式。

三、制度调整的内容

1.调整保障计划类型

    (1)取消原公积金A、B、C三类综合保障计划,设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增设住房公积金制度。

    (2)适用对象

    原公积金A类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原则参加甲类计划,或经申请可参加乙类计划。

    原公积金B类或C类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参加乙类计划。

    新参保员工,包括新政策实施后在园区内用人单位首次就业、重新流入园区参保等情形的员工一律参加乙类计划。

    参加乙类计划的员工,可另行参加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2.调整账户设置

    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规定,甲类计划分设为养老(含养老补充)、医疗、住房三个个人账户,养老统筹、医疗大病统筹、工伤统筹、失业统筹、生育统筹以及特殊补充账户六个社会统筹账户;乙类计划分设为养老、医疗两个个人账户,以及养老统筹、医疗大病统筹、工伤统筹、失业统筹、生育统筹五个社会统筹账户。

3.调整缴费及入账比例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设立基金账户,适当提高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员工个人缴费比例,员工缴费比例与苏州市区保持一致。其中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记入其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住房除外)均按比例分别记入各社会统筹账户,具体缴费及入账比例如下:

甲类计划2011年度缴费比例和账户入账比例

缴费比例(%

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总比例

个人账户

统筹账户

养老

医疗

住房

特殊补充

养老

医疗

工伤

生育

个人

补充

47

28

19

2

6

3

16

14

1

2

1

1

1

住房可实行浮动比例

浮动前住房账户入账比例(%

住房浮动比例(%

浮动后住房账户

入账比例

%

单位

个人

合计

单位

个人

合计

8

8

16

0-4

0-4

0-8

16—24

乙类计划2011年度缴费比例和账户入账比例

缴费比例%

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个人账户

统筹账户

养老

医疗

养老

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

31

20

11

8

3

15

2

1

1

1

参加乙类计划的员工,可另行参加园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及入账比例如下:

住房可实行浮动比例

住房公积金

基准比例%

住房公积金浮动比例%

浮动后住房公积金入账比例%

单位

个人

合计

单位

个人

合计

8

8

16

0-4

0-4

0-8

16—24

4.分段管理新老账户基金

    新政策实施后,员工的社会保险(公积金)账户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管理。

    按照“新人新制度,老人权益要分段”的原则,新政策实施前员工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基金管理方式保持不变,与新政策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段管理。

5.提升保障待遇

    五险待遇保持基本不变:医疗个人账户入账比例均有提高,原公积金C类会员增加了门诊和生育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

    住房保障待遇提升:员工购房时可购房源扩大至苏州大市范围。已动用原公积金购房的员工,摊还购房贷款本息不受影响。未动用过原公积金账户购房的员工,可按年龄规定动用原公积金普通账户,同时可借用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户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仅动用原公积金普通账户住房部分基金和住房公积金账户偿还贷款本息,并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员工租房时,可动用比例提高。

6.转移与提取

    (1)园区内转移

    员工在园区内用人单位流动的,参加甲类计划的可以变更为乙类计划;参加乙类计划的,不能变更为甲类计划。

    (2)跨统筹区域转移

    员工跨统筹区域流动的,其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关系以及住房公积金基金可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其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3)回乡务农人员老账户的处理

    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务工人员回乡务农的,在新政策实施前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仍可按规定选择“可提可转”,若选择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的,原公积金缴费年限(即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将予以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