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订废止部分财税行政法规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杜旭冬 发布日期:2012/11/22 13:04:46 点击率:608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对部分行政法规作出修订和废止的规定,其中涉及部分财税行政法规,具体如下: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文件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82)、《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7)、《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等四项行政法规被废止。

    上述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