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会计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12/12/31 15:29:04 点击率:680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1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