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不对中央财政补贴征增值税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日期:2013/1/26 17:03:30 点击率:759
    国家税务总局122发布《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称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公告自下月1 日起施行。

    近年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国家出台多项中央财政补贴。国税总局认为,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从中央财政取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