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08年年报披露大限——4月30日的日益临近,此前被称为“中国版限薪令”的《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财政部正式发布。《办法》明确要求2008年金融高管薪酬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确定。
历经多次修改和完善后发布的《办法》指出,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严峻考验,为公平社会收入分配,增强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将低于2007年度水平。
高管薪酬不同程度下调
《中国会计报》独家获悉,各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指税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各项福利等,下同)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确定。
各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经营业绩较2007年度出现下降的,高管人员薪酬在执行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再下调10%。其中,2008年度经营业绩降幅较大的,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还应增加。
各国有金融机构2007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在执行上述政策的基础上,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要相应加大,主动缩小与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
同时,《办法》规定各国有金融机构暂按不超过2008年度确认额度的一半发放2009年度高管人员薪酬。
目前,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政策,在有关政策出台之后,按政策进行清算。
据了解,尽管部分金融机构2008年度实现业绩增长,但是主动降低了高管人员的薪酬。相关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做法符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
合理体现岗位差异和业绩差异
《办法》规定,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高管人员薪酬后,各国有金融机构要以此为上限确定其他员工薪酬,合理体现岗位差异和业绩差异。
记者了解到,各国有金融机构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发放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超过按上述原则确定的上限部分应在2009年度薪酬中抵扣或退回。
另外,各国有金融机构制定高管人员薪酬方案时需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对于股份制国有金融机构,需对董事长、监事长、执行董事及其他按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薪酬的人员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其他高管人员薪酬方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办法》规定,各国有金融机构须在2009年5月1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报财政部备案,地方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009年5月31日前报财政部备案。
《办法》还要求其他非国有金融机构比照执行。
据了解,此次财政部发文旨在进一步明确年初颁发的《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因为年初下发的这份通知对薪酬的发放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